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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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