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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7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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