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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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