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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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