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1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