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发〔2008〕5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