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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
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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