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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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