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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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