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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 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沪税政一[1994]68号、沪税政一[1994]100号、沪国税流[1998]41号、沪国税流[1998]112号、沪国税流[1998]113号、沪国税流[1998]114号、沪税流[2001]98号、沪税流[2001]494号、沪国税流[2002]12号、沪国税流[2002]18号、沪国税流[2002]80号、沪国税流[2003]52号、沪国税流[2006]85号文件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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