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和支付出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