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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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