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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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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2日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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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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