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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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