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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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