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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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