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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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