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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3日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29页〕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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