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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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