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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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