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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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