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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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