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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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