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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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