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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2〕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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