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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9-08-07   |  文号:沪财发〔2019〕5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9-310
内容描述:通知明确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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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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