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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2-23   |  文号:沪财采〔2021〕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1-094
内容描述: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积极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预算主管部门(即《办法》所称预算主管单位)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采取的预留措施、达到的预留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要求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梳理,在预算下达后结合本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统筹制定2021年度方案。

2. 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确定采购份额预留情况。采购人(包括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预算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具体方案制定之前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预算主管部门确认。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是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与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等工作。其中,市属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区属企业由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