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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02-07   |  文号:沪财发〔2024〕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4-077
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  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  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未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先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但应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入库手续。

  第七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登记入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自然人,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身份证件、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办理入库信息登记的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登记入库的供应商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供应商库,进行信息维护。登记入库的供应商需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机构申请领取CA证书,或者直接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电子营业执照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供应商库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已登记入库供应商的登记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局提请核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供应商库中进行信息维护。供应商办理工商注销的,应同时在供应商库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受到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由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供应商库中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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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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