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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4-02-09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4-079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说明

  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有利于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深化“互联网+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要求。供应商信息登记是政府采购电子化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要求的背景下,为优化供应商信息登记要求,简化供应商登记入库的程序和时间,避免信息登记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障碍,市财政局结合上海的实际操作,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是对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行规范,目的在于为电子化采购活动提供支撑,适应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要求,以及优化完善供应商信息登记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供应商登记入库制度及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管理办法》明确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明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建立供应商信息核对机制,同时将供应商库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规范可申请入库的主体,确保供应商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登记入库,并对三者的入库信息登记内容分别作规定。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

  (三)落实对标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相关要求,防止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障碍。《管理办法》明确未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的供应商,可以先行获取采购文件,再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入库手续;明确供应商可自行选择使用CA证书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

  (四)事先告知供应商办理登记入库实行免费制。《管理办法》通过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防范潜在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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