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本市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兼顾公平和效率,防范采购风险,上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2日
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
近年来,我市各级预算单位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以下称小额项目),一些预算单位也自主比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但部分预算单位“重委托、轻管理”,采购活动中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采购操作不公正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小额项目采购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采购绩效,防范采购风险,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预算单位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主体和采购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廉洁性承担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应当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发挥内部机构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保障主体责任落实。预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提高采购组织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参照执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本国产品、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简化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小额项目采购进一步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鼓励预算单位对低于一定金额或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形的项目,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直接确定供应商;对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供应商。具体由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制度中明确。国家和我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小额项目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的,尽量采用“货比三家”等简便高效的方式,避免“小标大招”,节约采购成本和供应商投标成本。如确需参照采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诚实守信,减少争议纠纷。
三、强化采购组织
对于小额项目,预算单位一般应当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在我市政府采购平台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预算单位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事项,并针对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要重点防范采购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向供应商乱收费,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等问题。法律法规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
四、预算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小额项目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小额项目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工作要求。
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小额项目采购中发生投诉举报的,由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畅通问题受理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