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

  200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6号文”),明确在我国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2010年5月,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本市从2011年开始试编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工作开展以来,本市围绕国家的精神和要求,深化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在2014年首次实现了正式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送市人代会审议。现就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什么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答:新预算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国有资本收益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是什么关系?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都属于政府预算。新预算法第五条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主要区别是:一是政府公共预算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是国家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编制上,相对独立于公共预算,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确定支出规模,量入为出,不列赤字;三是与公共预算相比,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规模还很小。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如何分工?

  答:国务院26号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沪财企〔2010〕65号)明确: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监督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务院26号文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份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规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资本性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费用性支出和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等三个方面。在具体安排时,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1.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问:怎样收取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

  答: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104号)明确:

  1.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每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和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2.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上缴。

  4.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根据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上缴。

  5.其他收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监管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全额上缴。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收益收缴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26号文明确规定:为政府出资的一级企业。因此,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属于国资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对于二级以下的企业,其国资收益主要通过股权关系,归并到一级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由一级企业汇总上缴。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2015年本市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在上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将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的5家直属单位直接或并入相关企业集团,新增纳入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范围。同时,将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5家国有文化企业,新增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范围。

  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和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监管的企业。其中,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37家,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监管的企业1家,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企业5家。合计纳入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43家。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的比例如何确定?

  答: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主要按照“区别对待、支持重点”的原则,实行“分类收缴”办法,收益收缴比例区分一般企业、公益性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分类确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确定的“到2020年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目标要求,2015年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将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收益收缴比例整体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一般企业从10%提高到15%;公益性企业从5%提高到10%;文化类企业按照10%执行;小微企业继续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