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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一)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

1.问:出台《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有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曾于2001年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执行。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专门统一规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要求并统一规范,以促进律师事务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会计信息,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2.问:哪些单位应执行《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3. 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是一套独立完整的会计制度嘛?

答:《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不是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5.问: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相比,《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专门统一规范,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相比,《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事务所增设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公益法律和非公益法律服务的收入、成本和往来款项。

二是为体现律师事务所代客户垫收垫付款项的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自身业务收付款和代客户收付款进行分别核算,在其他应收应付科目中增设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分别纳入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统一为应付职工薪酬。《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业特点,要求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四是为体现律师事务所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行业特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将“职业风险基金”改为“执业风险基金”、将“管理费用”下的明细科目“职业责任保险费”改为“执业责任保险费”、将“盈余公积”下的明细科目“共同基金”改为“事业发展基金”。

五是强调要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费用等相关信息。


6. 问:律师事务所取得公益法律服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如何进行核算?

答:律师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律师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的“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7. 问: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如何进行核算?

答: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下“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律师事务所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律师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