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四)
1.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暂收款”?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022年1月1日,A律师事务所与客户C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客户C委托A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客户C与对方对事人B企业之间的诉讼业务”。经诉讼,B企业败诉,需支付客户C赔款200万元。2022年5月30日,B企业因故将赔款200万元交付给A律师事务所,请其转交给客户C。2022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将200万元银行转账给客户C。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分析:本案例中,A律师事务所代客户C暂收的对方当事人B企业支付的赔款200万元。因此,A律师事务所虽然取得了200万元的款项,但该款项属于代客户暂收款项,不能计入A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2022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2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 200万元
2022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客户C200万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2.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垫款?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
3.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支付给合伙(或个人)律师薪酬?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022年1月,A律师事务所每月分配当月应负担的职工薪酬120万元,其中,合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工资薪酬为30万元,其他律师的工资薪酬为40万元,律师助理人员工资薪酬为35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酬为15万元。假设A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且该所将所有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A律师事务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万元
管理费用 15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30万元
――应付其他律师酬金 40万元
――应付律师助理人员酬金 35万元
――应付行政管理人员酬金 15万元
4.问: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要单独披露分所信息?
答: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以下分所信息: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