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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03-24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185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深化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本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攻坚必须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等部门,在听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草案)》(简称《管理办法(草案)》),贯彻了“松绑”“解绑”的理念,着力构建起以绩效为导向、符合创新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从十个方面改革完善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精简合并预算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预算科目。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软件开发、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40%。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是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是完善“包干制”经费管理。将“包干制”试点范围从自然基金领域扩大到部分科技人才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项目单位只需填写项目任务书,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支持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五是优化项目评审流程。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六是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明确经费拨付的时限要求,在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七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明确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八是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劳务费开支范围调整为“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同时取消劳务费科目的比例限制。

九是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简化项目验收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强化绩效导向,从重立项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确“十项不得存在”行为,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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