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 办法(试行)》的解读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是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预算法》规定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财政部近年来持续加强了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自评、财政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机制,明确提出专项转移支付以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目标,资金定向精准使用,强化对地方的引导激励,并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
为规范和加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目标任务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推进资金定向精准高效使用,根据中央和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梳理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情况,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反复征求了各区、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33条,围绕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中期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信息公开等主要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办法》明确要遵循全面系统、协同推进、权责匹配、公开透明原则,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目标任务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推进资金定向精准高效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均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二)强调事前绩效评估,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决策机制。《办法》明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作为市级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前置条件,对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进行评估论证,确保专项转移支付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符合绩效原则、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不得设立。
(三)健全目标传导机制,强化绩效导向。《办法》明确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未按照规定设立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各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与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四)加强运行监控,建立健全中期绩效评估机制。《办法》要求区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市级主管部门在实施期中,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适用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中期绩效评估报告。
(五)聚焦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年度绩效自评机制,市级主管部门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开展、逐级汇总的方式实施年度自评。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其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加强结果应用,持续提升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运行监控、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督促进行问题整改。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及分配预算资金、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推动绩效信息公开,完善绩效问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