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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八)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一、【问题】

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解答】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三、【应用实务】

(一)实务材料

2022年6月,A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自有资金1,050,000元购入某高新技术企业45%的股份(以权益法核算)。其中,支付价款中包含50,000元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A事业单位价款已支付,且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2022年7月,实际收到该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0,000元。

(二)实务分析

本例中,A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50,000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该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A事业单位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000元(1,050,000—50,000=1,000,000)。

财务会计下,A事业单位应按照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三)账务处理

A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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