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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09-12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405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2017 年 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为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调整了继续教育的范围、管理体制和内容等。

按照《规定》要求,2018年12月,市财政局牵头制发《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如下事项:一是继续教育范围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是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三是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四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同时明确有关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折算标准,以及学分登记管理要求。五是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要求包括师资管理要求、教学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等。六是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对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机构评估的管理要求。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8号文将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制发8号文以来,有效规范了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本市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提升了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同时,国家和本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未发生重大调整。综合上述情况,将8号文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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