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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11-22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451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制订背景

(一)落实国家文件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关键举措。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使命和准公共定位。2020年5月,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指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绩效评价办法。

(二)促进本市行业发展

2020年6月,本市发布《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2022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原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市、区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支持、员工薪酬水平挂钩。出台《绩效评价办法》,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也是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绩效评价办法》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重盈利考核的现状,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规范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绩效评价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评价指标与分值、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及应用、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绩效评价办法》的制定依据、评价对象、评价实施主体等。

第二章“评价指标及分值”,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分5项一级指标与16项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政策效益指标(40分)、经营能力指标(30分)、风险控制指标(20分)和体系建设指标(10分)四类,总分100分,另设附加考核指标(10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会审,于9月30日前通报绩效评价最终结果。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明确根据绩效评价得分,确定优、良、中、低、差的评定等次,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自评、问题整改,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提出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绩效评价办法》的施行时间。三、特色亮点

本市《绩效评价办法》与财政部《绩效评价指引》一脉相承,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调整细化,具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统一考核标准,分级管理实施

为实现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的横向可比性,精准、客观反映机构发展情况,本市绩效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标准,即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统一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分值、标准。分级管理,即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财政局实施市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实施区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优化考核指标,聚焦支持科创与促进创新发展

在财政部《绩效评价指引》4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的基础上,本市《绩效评价办法》增设1项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在“政策效益”一级指标下增设“当年新增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1项二级指标,指导机构支持科创小微企业发展。增设“附加考核”一级指标,下设“当年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笔数”“突出贡献、创新举措情况”2项二级指标,倡导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促进创新发展。

(三)设定统一目标值,实现绩效考核结果横向可比

为确保本市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横向可比,本市《绩效评价办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统一设定了量化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与计分方式。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绩效评价指引》明确的目标值,“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目标值为80%;“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目标值为5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为100%。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与本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当年平均融资担保费率”目标值为1%。

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规定,“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目标值均为“机构净资产的5倍”;“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目标值为“5倍”。同时,为兼顾新设机构业务逐步扩量的情况,对新设五年内机构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规定,“担保代偿率”目标值为“5%以内”。

根据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考核标准,“拨备覆盖率”目标值为70%。

为增强净资产不同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可比性,根据放大倍数、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情况,“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目标值为“60户/亿元*净资产(亿元)”,“当年新增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目标值为“12户/亿元*净资产(亿元)”。同时,对新设五年内机构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围绕以上各项指标的目标值,设置分档分梯度的计分方式,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客观反映机构发展情况。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财政局借助“外脑” 共同审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