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以下简称“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我处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实际,会同市交通委对《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局会同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从总则、资金管理、收缴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对本市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总体来看,原《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平稳良好,有效规范了本市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为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至今年1月底,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原《办法》已到期。
近年来,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整体工作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化,但随着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持续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更加严格规范,对拍卖收入相关账户管理、票据使用等工作要求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和优化。据此,我们考虑在保持《办法》总体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等改革要求,会同市交通委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市拍卖收入收缴使用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4〕14号)、《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13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关于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沪财库〔2022〕44号)等文件进行研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管理、收缴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阐述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相关概念,明确了拍卖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拍卖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共3条,明确了本市拍卖收入管理方式、账户设置以及账户管理要求。
第三章“收缴管理”共2条,明确了拍卖成交价款的缴纳方式以及摩转汽额度、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的退付管理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3条,明确了拍卖收入的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做好拍卖收入信息公开工作、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及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四、主要变化
一是上位依据发生变化。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及现行工作实际,本《办法》中2个上位依据文件,即《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近两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重新制发后,上述依据文件的文号作相应调整。
二是账户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结合实际工作,删除拍卖人退付备用金专户相关内容,增加拍卖人汇缴专户和退付专户管理有关要求。主要考虑是,按照现行拍卖机制拍卖人需将买受人在拍卖前缴纳的保证金及中标款余额合并归集后,由拍卖人通过其汇缴专户上缴财政。同时,实际工作中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委申请办理当月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退付时,需将个人、单位摩转汽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款项拨付至拍卖人,再由拍卖人退付至委托拍卖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无需以备用金方式进行退付。因此,《办法》明确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专户管理要求,取消退付备用金专户管理相关表述。
三是收缴管理使用票据发生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工作部署,自2023年起本市非税收入收缴已全面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因此,将原《办法》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整表述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四是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当前,拍卖收入适用范围的相关财政支出金额远超收入金额,不存在拍卖收入结余情况。因此,《办法》删除了我局公开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