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本市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说明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6日

  自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快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人才、加强对专家的资格管理和工作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随着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快速扩容,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细分管理;加之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从部分单位试点到全面启用,原有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为此,从2011年初开始国库处就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等职能部门有关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方面的成熟规定和经验,酝酿修改补充暂行办法,并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以及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由总则、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部分,共五十五条组成。其中:

  “总则”部分规定了专家库的建立、分级管理和管理要求,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原则。

  相比于《暂行办法》,新办法针对存在的评审程序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清晰、评审现场组织不力的情况,增加了评审工作的组织原则,并相应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三章的内容。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部分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资格复审的条件要求,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资深专家和备用专家的认定与使用要求等。

  这部分内容与《暂行办法》大同小异。主要差别是对资深专家资格认定的职称要求适当放宽(因为政府采购专业面广,各专业的职称评定差别较大),但更强调对专家职业道德和评审能力要求,以使资深专家的资格认定和使用更具可操作性。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部分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本市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和管理要求等。

  相比于《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了随机抽取的具体要求和相应的时间节点,以便于操作和监管。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部分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和保持中立立场等要求。 “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部分规定了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评审要求、注意事项以及职业操守等。“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部分规定了市和区县在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

  如前所述,这三部分内容是在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最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基础上形成而新增加的。

  “法律责任”部分列举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财政部门的违法、违规和违纪情形,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相比于《暂行办法》,新办法对这部分内容作了修订,严格与上位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附则”部分规定新办法由市局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比于《暂行办法》,新办法不再规定区县可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执行的统一性。

  “附件”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二是《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声明》,其内容包括廉政声明、利害关系声明和业务声明三个部分,通过采用专家自我承诺的方式增强其责任感,也便于日后处理有关质疑和投诉。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