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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市法制办网站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7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1、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本市历来高度重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为此,市政府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办法实施已近2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办法予以调整:一是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本市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完善。三是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性规范提高采购效率,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8章45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三)对供应商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四)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及实施要求;
  (五)实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记录;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
  3、《办法》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立足于实施性规定,着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不简单照抄上位法,内容上“有几条规定几条”,同时突出问题导向,把经本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完善。二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上海“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注重体现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管理趋势,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三是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内,简化有关程序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4、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原《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办法》对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度继续予以保留,但根据本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将其定位从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调整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2条)。
  5、《办法》在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本市自2007年就开始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为此,《办法》在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电子化政府采购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通过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5条)。二是规定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24条)。三是推行电子集市采购。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中标准统一、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相应程序确定供应商,统一录入政府采购平台,形成电子集市。除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应当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采购(第25条)。
  6、如何进一步加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能否有效、规范开展。为进一步加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第7条)。二是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要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并依法参加和开展相关培训(第8条)。
  7、《办法》在供应商的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对供应商按照行业归属、经营范围等要素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的针对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由市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立供应商库,并根据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二是规定对入库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应商资格资质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三是明确在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第11条)。
  8、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何操作?
  鉴于《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模糊之处,《办法》在总结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列举了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三是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四是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考虑到难以穷尽全部情形,仍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第19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办法》还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协商情况记录等程序要求(第20条、第21条)。
  9、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够实现全过程记录?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办法》借鉴大数据背景下的精细化管理思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记录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自动采集相关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反映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营情况、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二是明确相关信息应当向平台参与主体公开,并可作为调整本市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参考(第26条)。
  10、《办法》在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信用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办法》设专章规定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的相关措施:一是规定市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对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五类失信行为,应当列入目录(第29条)。二是明确由财政部门对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与归集(第30条)。三是规定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查询与应用义务(第31条)。四是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存在相应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