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1年11月16日、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以下简称“131号文”)和《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改革试点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运行情况总体平稳。
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整体框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0号文”规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方向和整体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1. 试点行业。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2. 试点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3.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4.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5.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6.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7.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8.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9.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海的试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1号文”、“131号文”、“133号文”,规定了上海试点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 试点范围。本市试点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2. 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13项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是对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延续。
4.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性安排。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 服务贸易出口。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出口退税;对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鉴证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情况造成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本市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财政扶持对象。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是设立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的财政政策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下一步,市财税部门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的改革试点情况,深入研究扩大试点行业范围,进一步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争取基本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上海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转型发展创造更加完善的税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