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制度沿革
我国于1979 年引进增值税并在3 个城市的5 类货物中试点。1984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全国的12 类货物,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 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93 )财法字第38 号)正式发布,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所有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取消产品税、盐税。至此,增值税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骨干税种,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构成我国新的流转税体系。为保证财政收入,抑制投资膨胀,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促进区域均衡发展,2004年7月1 日,将增值税制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转型改革率先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开始试点。2007年7月1日,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26 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 年11 月,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向规范、科学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营业税制度沿革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行过营业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正式发布,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对几乎所有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 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应修订并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营改增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2011年10月26 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决定,2012年1月l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在上海启动。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 次常务会议决定,2012 年9月1日起又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等8个省、直辖市。2013 年4月10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这两个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营改增是继2009 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流转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