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4年1月
采购主要环节与存在的问题
o 编制招标文件阶段
o 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阶段
o 开标与汇标阶段
o 评标阶段
o 中标结果公告阶段
o 非招标采购方式
o 质疑与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阶段存在的问题
o 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o 关于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o 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审因素的确定
o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废标情形
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与资格审查
o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o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问题
o 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
案例分析(一)
o 案例一: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o 案例二: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o 案例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记录名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资格审查
o 法律依据:
o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o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前,先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按规定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投标。
o 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o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o 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注册情况、经营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
o 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包括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等。
o 提供的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许可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
案例分析(二)
o 案例一:申请加入供应商库或报名登记是否属于资格审查?
o 案例二:进行资格预审是否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如何避免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
o 法律规定:
o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o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o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案例分析(三)
o 案例一:招标文件规定只接受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对潜在的供应商构成限制?
o 案例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200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
o 案例三:招标文件将具有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是否构成限制?
如何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
o 倾向性的表现形式:
o 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
o 以某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
o 规定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
案例分析(四)
o 案例一:规定投标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德国进口的是否构成倾向性?
o 案例二: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是否构成倾向性?
o 案例三:将某产品特有的私有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否构成倾向性?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o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关于招标文件限制性、排斥性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o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o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o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o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o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o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o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评标方法的选择
o 法律依据
o 根据18号令的规定,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o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2号文)
最低评标价法
o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
o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性价比法
o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案例分析(五)
o 案例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
o 案例二:评分因素在评审时是否可以细化或改变?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与废标情形
o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o 18号令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标情形的规定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废标情形:
o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o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o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o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o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o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o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六)
o 案例一:投标文件加盖合同专用章是否有效?
o 案例二:投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可以废标?
o 案例三:投标截止是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做废标处理?
o 案例四: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号指标,但投标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可以废标?
二、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o 主要问题:
o 报名登记与招标文件发售
o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o 等标期与投标有效期
o 投标文件的形式与送达
o 联合投标
报名登记与招标文件发售
o 报名登记是否属于资格预审?
o 招标文件是否可以规定发售的时间?
案例分析(七)
o 案例一:招标公告规定了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不足三家是否可以流标?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o 法律规定:
o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o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案例分析(八)
o 案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仅在网上公告而未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是否有效?
等标期与投标有效期
o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o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必响应并承诺受其约束的期间,即要约的期限。招标人必须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投标人。
案例分析(九)
o 案例一: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供应商约定缩短等标期是否有效?
o 案例二:超过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是否有效?
关于投标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的形式与送达
o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形式与送达的要求
案例分析(十)
o 案例一:投标文件的传真件是否有效?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投标文件的迟延送达?
联合投标
o 法律依据:
o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o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o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o 存在问题:
o 联合体各方的条件与资质要求
o 联合投标协议与各方的责任
案例分析(十一)
o 案例一:投标人未订立联合投标协议是否可以确认是联合投标?
o 案例二:投标人与多个投标联合投标是否有效?
三、开标与汇标
o 法律依据:
o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o 18号令第三十八至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o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问题
o 开标一览表内容不完整如何唱标与记录
案例分析(十二)
o 案例一:开标时未将开标一览表内容全部唱出,未唱出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
汇标的主要内容
o 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好汇标工作
o 汇标的主要内容为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
四、评审阶段
o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o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o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o 投标文件的澄清
o 比较与评价
o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o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o 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回避方式
o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的规定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o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
o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库[2012]69号文主要内容
o 独立评审与争议处理:
o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o 保密义务:
o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o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o 监督与报告:
o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o 评审职责
o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o 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o 评审职责
o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
o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o 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o 评审记录:
o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o 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o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o 评审专家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补抽或停止中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
o 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法,停止评审
o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案例分析(十三)
o 案例一:评审专家曾参与投标供应商的产品研制工作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o 案例二:在评审中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的,如何处理?(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o 案例三:如何进行复核。
资格后审
o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依据
o 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的澄清
o 法律依据
o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o 澄清的主体
o 澄清的范围
o 澄清的方式
案例分析(十四)
o 案例一:评标委员会纠正投标人的报价错误,未经投标人同意,其评审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o 案例二: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澄清是否有效?
o 案例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超出澄清范围?
比较与评价
o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案例分析(十五)
o 案例一: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因素和分值不合理,经讨论一致同意修改评标因素和分值后进行评审,该评审结果是否有效?
o 案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分值如何处理?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o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o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o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o (三)开标记录;
o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o (五)废标情况说明;
o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o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o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o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o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案例分析(十六)
o 案例一: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报告是否有效?
中标人的确定
o 法律规定:
o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o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案例分析(十七)
o 案例一:经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是否可以依中标候选人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o 法律规定:
o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o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o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o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串通投标的情形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
o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o 约定中标人;
o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o 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o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说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
o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o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o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o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o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o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情形:
o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o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o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o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o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o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o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界定了弄虚作假的几种情形:
o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o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o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o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o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o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串标?
案例分析(十八)
o 案例一:关联企业投标是否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
o 案例二:投标文件有多处错误的地方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
五、中标结果公告阶段
o 中标结果的公告与通知
中标公告的内容
o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o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o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o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o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o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o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案例分析(十九)
案例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具体内容?
六、非招标采购方式与程序
o 如何组织竞争性谈判
o 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
o 如何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o 存在问题
o 谈判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区别,如何制作谈判文件?
o 如何确定供应商?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更有竞争性。
o 如何谈判?以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为基础进行谈判。
o 如何使用最低价评标法?竞争性谈判评审的方法和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二十八)
o 案例一: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o 案例二:竞争性谈判过程是否可以改变采购需求?
o 案例三:只有二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谈判是否可以继续?
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
o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
o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
o 如何确定唯一供应商
o 单一来源公示制度
o 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单一来源公示制度
o 情形:
o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o 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o 公示内容:
o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o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o 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说明;
o 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o 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o 征求意见的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o 预算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o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七、质疑与投诉
o 法律依据:
o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o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
o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质疑与投诉的范围
o 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o 采购过程:发售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决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o 中标、成交结果
评审专家如何配合质疑与投诉
o 关于复核问题
o 关于情况说明
02134140699
zhouhuan_wang@126.com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注意事项
一、在手机中存好以下号码
1、网上修改个人信息、手机接发短信等出现问题,请致电服务热线:54679568-16206
2、政府采购评标信息发布的三个号码:10657109012018107、1065502122018107、1065939312018107
政府采购群发信息(如统一的培训通知、续聘通知等)发布的三个号码:10657109012018108、1065502122018108、1065939312018108 (即上面三个号码的尾号由“7”变为“8”),以便于识别和及时回复。
二、对于答应参加评审却经常请假(或者无故缺席)者,将做诚信记录并适时取消专家资格。长期不参加评审者,将取消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