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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上缴利润
  •   上缴利润是指1994年以前, 上海对国营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上缴财政而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是对国有工业和商业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方式。原来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了少部分用于奖励基金外,全部上缴国家,企业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职工的各项福利开支,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1979年开始,逐步增加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减少利润上缴比例。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将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纯收入由利润上缴形式改为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等税收形式,企业纳税后剩余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利改税”以前,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是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利改税”以后上缴数额逐年减少,1978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为112.65亿元,到1990年已减至0.59亿元。 

      1983年1月1日起,上海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大中型企业按所得额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固定比例,分为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征收调节税等多种办法上缴财政;小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1986年12月,上海按照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决定,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基数包干、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减亏包干等方式上缴利润,以进一步搞活企业。 

      1991年,市政府颁布7条政策,对1135户工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活力。企业上缴利润,按1990年实际上缴利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100%的返回企业,未完成承包指标的按50%比例返回,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增补流动资金。并开展 

      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上缴的试点,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取消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改税前还贷为在企业税后留用利润中归还,实行结果:大部分试点企业税后不再上缴利润,少数企业实行税后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利润的办法。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1991年为56户,1993年扩大到189户。1991年国营企业共上缴利润0.73亿元。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劳动局1992年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重申继续执行该项规定。同年,市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在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试行税利分流办法。选择了一些承包到期,并具有规模经营的市级国营批发商业企业,率先试行税利分流办法,税后还贷,降低所得税税率,按33%的比例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取消调节税,合理确定税后承包的上缴利润(原则上不低于税后利润的20%),并相应建立了税后还贷基金。 

      1993年,上海工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相继作了改革,从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实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经营成果核算发生较大变化,扩大了企业理财的自主权,但由于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企业总体利润有所下降。 

      1994年1月1日,中央对上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改革措施有:企业所得税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一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对实现利润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用两档照顾税率;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取消对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缴纳税收以后的净利润归企业自主支配;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对于亏损企业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递减补贴的办法。 

      1979~1990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累计491.91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24.23%;1991~1996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3.92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