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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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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费收入”指国家机关对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劳务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划分为行政、司法、公安、卫生、工商5大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强和征收项目的扩大,规费收入增幅明显,1978年规费收入为45万元,至1994年规费收入为4011万元。

      

      

      

      1995年开始,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将规费收入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并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类科目。改革开放初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种类繁多,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这些收费收入大多数是预算外资金。自1991年起,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新出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集资性资金等也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储存。1994年2月,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物价局在专项治理乱收费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精神,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经过10年的清理整顿,上海市先后采取措施,使2000余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将收费性质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其余保留的收费项目有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范围,有的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农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负担。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上海市将中央规定的涉及全市的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2001年入库金额共计8.47亿元,比上年增加26倍多。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2002年起,对全市以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为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2002年入库金额为15.23亿元,比上年增长79.9%。 

      2003年1月1日起,又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03年入库金额为22.80亿元,比上年增长49.7%。 

      截至2005年,上海市有54家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行政事业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共有318个,其中纳入预算国库管理的有271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47个。 

      从1995年起,单列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当年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为0.28亿元,到2005年为34.06亿元,1995~2005年共计收入112.3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