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区县财政上缴基数
在中央财政保证本市1993年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保证区县级财政1993年的既得利益。在核实区县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原财政包干体制计算出的1993年上缴基数,即为各区县1993年分税制上缴基数;1994年如果中央增加或减少本市上缴或返还数额时,市对区县也相应调增或调减上缴或返还数额。经核定,区县上缴基数为38.6亿元。同时为扶持崇明县的发展,崇明县应上解中央体制款1.6亿元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确定税收返还基数
为了保证区县的既得利益,按照经过核实的1993年区县财政收入以及按照税制改革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情况,核定1993年市从区县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增值税的75%+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因素法调节后退还各区县。经核定,市财政对区县税收返还基数为40.8亿元。
3.确定增量返还数额
为了调节各区县之间的收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发展,对部分收入的增量,按照有关经济参数进行再次分配。
在实施分税制管理体制过程中,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先后在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撤县建区, 2000年黄浦和南市两区撤销,建立新的黄浦区。在分税制体制方面,除了新的黄浦区在转移支付方面仍需定额上解之外,其他区都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