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开发区主要享受上海市支持开发区改革发展的相关财税配套政策。
1.上海化学工业区政策

松江出口加工区
根据“三废”迁建,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于2000年建立上海化学工业区,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除金山区和奉贤县原有的13平方公里地块外,前期开发主要集中在围海促淤形成的10平方公里地块(称前10平方公里)内。经过研究,市政府决定将化工区的社会管理工作由金山区代管, 市财税部门在不影响财力分配的前提条件下确定,前10平方公里的税收由市局统一征收。
市政府还制定《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相应作出规定,对于化学工业区的财政收入按照化工区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分别纳入市级、区县级财政。国内外投资者到化学工业区进行化学工业项目投资的财税政策,按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财力分配办法,规定对区域内企业上缴市级财政的地方税收收入,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其超过按规定办法计算核定基数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建立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列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化工区开发建设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化工区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批准的使用方案安排使用。
2.市级其他园区政策
2002年,市政府根据“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制定了上海试点工业向郊区工业园区集中,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政策。对试点园区新增(包括增资扩股)的各类企业实现的税收,除按规定必须上交国家的部分外,新增部分全部纳入试点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试点园区招商引资、开发建设。
为了促进工业向郊区工业园区集中,体现郊区实力水平,切实加强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试点园区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2003年,上海市财政局制定《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管理。区财政部门相应开列户名为“××区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分类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1)市级税费返还。主要包括:试点园区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市级契税收入(出让)的50%;试点园区内有偿用地所上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按照市级净得部分的50%;试点园区内新增各类市级企业缴纳的可返还的地方税收收入;试点园区内原有市级企业,从2003年起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以2002年实际上缴额为基数的增量部分;(2)区级税费返还。主要包括:试点园区内用地的区级契税收入(出让)的50%;试点园区内新增各类区级企业缴纳的可返还的地方税收收入。
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园区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并实行资金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效使用。各试点园区加强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管理,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区财政局,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按收入和用款进度及时落实到位。各区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对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作为第一批试点园区,市财政局对嘉定、松江、青浦3个试点园区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3个试点园区用地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和市级净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部分,园区内新增各类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和园区内原有市级企业缴纳的超过2002年实际上缴地方税收的增量部分,全部纳入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
纳入试点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的企业范围,包括园区内新增企业和园区内原市级企业范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工业试点园区内,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新增各类市、区级企业和园区内原有的市级企业。其中市级企业原则上不包括各类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市级交易所;市政府特定的有关项目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投资的重大项目。
2004年,上海市财政局相继制定闵行、宝山、南汇、奉贤、金山等区市级工业园区专项发展资金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
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颁布《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促进上海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同时,在国家清理整顿全国各地工业开发区后,上海开发区数量从原来的177个减少到80个,开发区规划面积从1008.2平方公里核减到626.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