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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基数包干上缴
  •   1991~1993年,上海继续执行中央在1988年确定的对上海市实行“基数包干上缴,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即根据1987年实际完成的收入165亿元为基数,在1988~1992年,每年定额上缴中央105亿元,前3年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上海,从1991年起,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65亿元,超收部分实行对半分成,中央得50%,上海也得50%。

      

      

      

    1991年,上海财税部门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召开动员大会 

      

      1991年中央对部分省市增加了贡献款任务,上海在1990年4亿元的基础上,增加1.7亿元,合计为5.7亿元。其中4亿元按照1990年确定的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新增加的1.7亿元贡献款任务由市财政承担。当年,上海财政收入实现165亿元收入目标,确保上缴中央105亿元的包干任务和5.7亿元的贡献款。1992年,完成财政收入任务185.56亿元,上解中央包干任务105亿元和贡献款4亿元。1993年的财政收入完成242.3亿元,上缴中央包干任务105亿元和4亿元贡献款,以及追加的上缴中央5亿元,实际上解中央包干任务、贡献款等共计120亿元。 

      1992年和1993年财政收入超过165亿元部分,中央与上海对半分成,中央与上海各分得48.96亿元。 

      实行包干制以后上海上缴中央的财政收入,1991~1993年累计339.7亿元,加上超收分成收入48.96亿元,合计388.66亿元,上海实得部分3年累计204.2亿元,其中超收分成收入48.96亿元;缴留比例为65.56∶34.44,即上缴中央的比例为65.56%,上海留存的比例为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