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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所得税分享改革
  •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问题,2002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类型的中央和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为共享税,由中央与上海按比例分享。中央规定,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上海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上海分享 40%。实际执行到2005年底为止,分享比例维持在60∶40。分享比例确定以后,中央与上海确定了所得税分配办法。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范围和比例计算,上海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收入基数,不足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如果大于收入基数,超收部分由上海作为基数上解中央。财政部核定的上海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为85.77亿元,其中市本级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为13.68亿元,区县级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为72.09亿元。 

      中央与上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共享以后,为便于税收征管、防止收入混库,财政部于2002年12月发出《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